陇南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需要准备的文件我们国家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文件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接下来跟随吴忠商标注册来了解详情。
1、请求书格式在请求书上,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2、说明书格式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3、摘要申请专利的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4、权利要求书格式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如果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如果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应当陈诉具体理由。
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准备的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申请其他两项专利有些不同,它包括:应当提交申请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申请书、简要说明和以上两项专利申请相同,大区别在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提供有关图片或者照片,该图片或者照片要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虽然英国脱离欧盟的事件闹得如火如荼,但是欧盟商标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商标组织,而且选择注册欧盟商标的企业家也是络绎不绝的,那么如何注册欧盟商标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欧盟商标注册流程:
1、申请人向欧盟任意成员国市场协调局递交商标申请书,市场协调局将对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然后当局将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并将申请书递交给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欧盟的各成员国将会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在收到各国反馈的检索报告后将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用以参考;
4、随后市场协调局将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接受注册并进行公告,但凡申请商标开始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均为商标异议期,在此期间,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结束后,该商标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予以注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注册商标没有实质审查阶段;
5、商标在予以注册后,当局将通知申请人进行规费缴纳并颁发欧盟商标证书,至此欧盟商标注册完毕。
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时间:申请后3个月内 商标提交申请后3个月内收到受理通知书。6个月商标受理后6个月是初审公告期,此时商标局已经通过该商标的初审,向社会公众发放商标初审公告。若该商标未通过初审,则向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
3个月初审通过后进入3个月异议期,任何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如果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走商标异议流程。12个月商标若顺利通过初审,又没有人提出异议,则顺利注册成功,商标局后续会发放商标注册证,此时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打R,表示已注册商标。
商标驳回15天商标若未通过初审,9个月后商标局会向商标申请人发放驳回通知书,在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以内,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9个月商评委9个月内应当对驳回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30天 驳回复审失败,申请人在30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对初审通过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在公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应当对商标异议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异议成功,则该商标申请人可在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商评委应当在12个月内对商标异议复审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增加6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异议复审失败,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3个月。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上的一些时间点,都是有时效性的。非常多时间,例如:收到驳回通知书后是可以在15天内提交驳回复审的。如果超过15天没有提交驳回复审将视为认同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没有机会再申请复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构成。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本部分第五条规定对此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篇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集体商标定义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在有些国家,也可能由一些企业的联合会作为代表去注册,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行注册。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具有共同的特点。一个使用着集体商标的企业,有权同时使用自己独占的其他商标。我国、美国、多数大陆法系的西方国家、一些东欧的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标法中,都有给予集体商标以注册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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